昭公十三年
十有三年,春,叔弓帅师围费。
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。弑其君虔于乾溪。自晋,晋有奉焉尔。归而弑不言归,言归非弑也。归一事也,弑一事也,而遂言之,以比之归弑,比不弑也。弑君者日,不日,比不弑也。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当上之辞也。当上之辞者,谓不称人以杀,乃以君杀之也。讨贼以当上之辞,杀,非弑也。比之不弑有四。取国者称国以弑,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,比不嫌也。《春秋》不以嫌代嫌。弃疾主其事,故嫌也。
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,公不与盟。同者,有同也,同外楚也。公不与盟者,可以与而不与,讥在公也。其日,善是盟也。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。公至自会。蔡侯庐归于蔡。陈侯吴归于陈。善其成之,会而归之,故谨而日之。此未尝有国也,使如失国辞然者,不与楚灭也。
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变之不葬有三:失德不葬,弑君不葬,灭国不葬。然且葬之,不与楚灭,且成诸侯之事也。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吴灭州来。